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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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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

     本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产业基金、企业赞助及其他赞助费用;

    (二)对外服务收入;

    (三)第三方委托的项目经费;

    (四)会员单位缴纳的年度费用;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联合会年费

     会员单位须按规定缴纳联盟年度费用,年费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10000元(壹万元整)

    (2)副会长单位6000(陆仟元整)

    (3)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叁仟元整);

    (4)理事单位1000元(壹仟元整);

    (5)会员单位500元(伍佰元整)。

    如果同一单位相关人员在联合会中担任超过两项以上职务,则会员费用按高收取。联合会秘书处每年1月份向各会员单位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须在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度会费的缴纳。

    新入盟会员从正式获批起算,以当年剩余月份折算后缴纳首年年费。

    本联合会年度会费的调整、减免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联合会接收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联合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联合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联合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联合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联合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联合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联合会按照《广东省行业联合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联合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联合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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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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